海大集团(002311):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0月)

资本角色
原标题:海大集团: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0月)

海大集团(002311):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0月)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明确信息披露的有关工作岗位分工、责任人及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保证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家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重大关联交易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交易所认为应当批露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等;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
至少一家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
告全文。

(三)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
编制半年度报告。

(四)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
的至少一家报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
度报告全文。

(五)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
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
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
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
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
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份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发生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
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发生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等;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
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及时通知公司各级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
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
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负有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三十八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纪律。

第三十九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须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尽力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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