颀中科技(6883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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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颀中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颀中科技(6883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颀中科技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2月 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5号),颀中科技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10元,并于 2023年4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989,037,288股变更为 1,189,037,288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及芯屏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杨宗铭,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余成强,高级管理人员周小青、李良松、张玲玲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2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就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自2023年4月20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0月19日)收盘价12.04元/股,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12.10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期
合肥颀中控股 控股股东 2026年 4月 20日
颀中控股(香港)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026年 4月 20日
芯屏基金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026年 4月 20日
杨宗铭(奕斯众志)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兼核心技术人员 2024年 5月 14日
杨宗铭(苏州融可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兼核心技术人员 2024年 7月 29日
余成强(奕斯众志) 董事兼高级管理人 员 2024年 5月 14日
周小青(奕斯众志)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 5月 14日
李良松(奕斯众志)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 5月 14日
张玲玲(奕斯众志)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 5月 14日
张玲玲(苏州融可源)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 7月 29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事项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本次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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