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飞凯材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3-106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原因
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综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下,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三、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4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3-106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原因
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综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下,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为维护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 为维护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第七十六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 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章程规 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与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 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 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 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 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 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 买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 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 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三)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 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 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 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 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 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 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 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三)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 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 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 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 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 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 |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 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 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4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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