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成员:
刘映 王利 吴海宙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映先生、俞建春先生、林小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提名委员会成员:
刘映 王利 吴海宙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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