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3路桥Y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15160.SH 债券简称:23路桥Y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路桥Y1,债券代码:115160.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年1月12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
(2023)闽02民初1号。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城发公司”)(五)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被告系发行人子公司。
(六)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以下称“A4办公楼”)。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署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372,100,986.14元。2019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交付A4办公楼。
2022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以A4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经其单方检测不满足要求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就A4办公楼所签署的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因A4办公楼产生的各项成本损失,被告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通知函》后,于2022年11月11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诉讼/仲裁的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雷霆公司与路桥城发公司签署的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共122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
2、判令路桥城发公司退还雷霆公司购房款人民币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
3、判令路桥城发公司赔偿雷霆公司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502,304,502.23元。
4、判令由路桥城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年1月28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3年5月29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6月6日,雷霆公司因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17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7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涉诉各方进行法庭询问。2023年9月21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雷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12月12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雷霆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不适用。
四、调解情况
不适用。
五、二审情况
不适用。
六、再审情况
不适用。
七、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分析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路桥城发公司将会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相关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持有路桥城发公司100%股权,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314.00亿元,净资产为358.87亿元,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为1.39%,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3路桥Y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信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邓小强、王琰君、刘玢玥、刘咏恒
联系电话:021-20262380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15160.SH 债券简称:23路桥Y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路桥Y1,债券代码:115160.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年1月12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
(2023)闽02民初1号。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城发公司”)(五)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被告系发行人子公司。
(六)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以下称“A4办公楼”)。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署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372,100,986.14元。2019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交付A4办公楼。
2022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以A4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经其单方检测不满足要求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就A4办公楼所签署的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因A4办公楼产生的各项成本损失,被告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通知函》后,于2022年11月11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诉讼/仲裁的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雷霆公司与路桥城发公司签署的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共122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
2、判令路桥城发公司退还雷霆公司购房款人民币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
3、判令路桥城发公司赔偿雷霆公司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502,304,502.23元。
4、判令由路桥城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年1月28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3年5月29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6月6日,雷霆公司因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17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7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涉诉各方进行法庭询问。2023年9月21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雷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12月12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雷霆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不适用。
四、调解情况
不适用。
五、二审情况
不适用。
六、再审情况
不适用。
七、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分析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路桥城发公司将会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相关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持有路桥城发公司100%股权,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23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314.00亿元,净资产为358.87亿元,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为1.39%,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3路桥Y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信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邓小强、王琰君、刘玢玥、刘咏恒
联系电话:021-20262380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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