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2广开Y1 (1498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资本角色
原标题:22广开Y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诉讼]22广开Y1 (1498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33274.SZ 债券简称:22广开02 债券代码:149851.SZ 债券简称:22广开Y1 债券代码:114774.SZ 债券简称:20广开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2023年 12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公布的《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一)20广开 04
2020年2月28日,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2020年3月12日,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穗开国资【2020】28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于2020年3月20日经深交所“深证函【2020】197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

20广开04发行工作于2020年6月17日开始,实际发行规模为20亿元,
票面利率为3.85%。

(二)22广开 Y1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同意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亿元(含150亿元)。

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股东作出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公司债券事项。

发行人于2022年1月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6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注册。

22广开Y1发行工作于2022年3月17日开始,实际发行规模为15亿元,
票面利率为3.40%。

(三)22广开 02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同意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亿元(含150亿元)。

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股东作出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公司债券事项。

发行人于2022年1月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6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注册。

2022年2月28日,发行人根据公司融资需求,决定将其中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发行方式调整为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2022年4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发的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深证函〔2022〕249号)确认,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

22广开02发行工作于2022年7月20日开始,实际发行规模为10亿元,
票面利率为3.17%。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20广开 04
1、发行主体: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债券全称: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目前已发行三期:
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0广开01”,债券代码“114716”;
第二期简称:“20广开03”,债券代码“114738”;
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0广开04”,代码“114774”。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50亿元,分期发行。本次债券目前已发行三期:第一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第二期发行规模为10亿元;第三期发行规模为20亿元。

4、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已发行的三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已发行的三期债券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0、还本付息方式:各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各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各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的计息年度的利息。

12、起息日:第一期(品种一)为2020年4月15日,第二期为2020年5月6日,第三期(品种一)为2020年6月19日。

13、付息日:
第一期(品种一):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4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第二期: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5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5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第三期(品种一):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6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
第一期(品种一):本金兑付日为2025年4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第二期:本金兑付日为2025年5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5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第三期(品种一):本金兑付日为2025年6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6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本金兑付日为2025年6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次债券未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信用等级通知书》(【2019】2231D号),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牵头主承销商: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0、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2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2、挂牌转让和交易流通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22广开 Y1
1、发行主体: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5、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由发行人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9、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不超过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使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0、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计算利息。

11、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当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时,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3、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公司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5、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8、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0、配售规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21、网下配售原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2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3月21日。

23、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5、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26、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7、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28、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29、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

3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3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5、税务提示: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使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无需纳税。除此以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亦由投资人承担。

(三)22广开 02
1、发行主体: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和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1、起息日期:2022年7月22日。

12、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4、付息日: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5、兑付日:2027年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8、拟挂牌转让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20、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21、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或“被告”)前期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肯国际公司”或“原告”)涉及债券发行虚假陈述纠纷。

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其管理的“洛肯国际安泰一期私募投资基金”持有17鲁胜01债券到期无法兑付,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各被告就债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其合计102,522,042.77元损失的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金额为变更后的诉请金额)。根据法院发布的案件信息,被告包括王秀生、王忠民、董本杰、刘安林、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后续追加一名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仅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驳回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并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3年3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4日,粤开证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2022鲁02民初1721号(原审鲁02民初223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应对措施
粤开证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粤开证券对该诉讼事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已做相关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发生以来,粤开证券一直积极应对,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集合公司内部专业力量和外部律师的专业优势,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国泰君安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形成的潜在风险。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已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裴佳骏
联系电话:021-38032623
(以下无正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杭州车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