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玄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玄科技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年 10月 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2.0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21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331.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878.1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年 12月 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18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玄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北京和恒玄科恒玄成都纳入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智能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北京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终止“Type-C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追加至“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4)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杭州溪棠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玄武汉和恒玄深圳为“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玄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80号光谷新汇第 1幢 18层 08-1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名称:恒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5号海岸大厦东座 711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议程序
2023年 12月 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玄科技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年 10月 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2.0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21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331.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878.1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年 12月 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18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玄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
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 45,031.79 | 46,472.79 |
智能 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 | 30,814.94 | 31,762.96 |
Type-C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已终 止) | 27.04 | 27.0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705.13 | 17,086.47 |
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 107,421.10 | 18,418.15 |
200,000.00 | 113,767.41 |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北京和恒玄科恒玄成都纳入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智能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恒玄北京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终止“Type-C音频芯片升级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追加至“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4)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将全资子公司杭州溪棠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玄武汉和恒玄深圳为“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
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 公司、恒玄北京、恒玄成都、 恒玄智能、杭州溪棠 |
公司名称:恒玄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80号光谷新汇第 1幢 18层 08-1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名称:恒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5号海岸大厦东座 711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议程序
2023年 12月 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杭州车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