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0026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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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摩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ST摩登(0026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解除。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名誉董事长、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但委员以外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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