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辽1221民初2096号
- 标题: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铁岭县人民法院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518.32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得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王某某
- 判决日期:2023年8月2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杭州车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