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态】久量股份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3.75万元

资本角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z2024�{254号
  • 被处罚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发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后我局收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线索,并案处理。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依职权对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351、4400230303000521)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QJ20230092)。《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351)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 、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521)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1-03)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No:DQJ20230092)的结论:依据GZ385910电灭虫器188-2020《浙江省电灭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电蚊拍(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2-01)的二十六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耐热和耐燃”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不合格产品,故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佛山市计量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Q23-JJ0525T)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Q23-JJ0525T)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不合格产品。经查明,上述四批次“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均系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共生产了20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
  •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74830D住所(,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发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后我局收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线索,并案处理。经查明,上述四批次“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均系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共生产了20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5元/支,货值为37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1-03)共生产了18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货值为324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2-01)共生产了18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货值为324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28)共生产了25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格为18.5元/支,货值为4625元,违法所得为375元。上述五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无法召回,货值共计为14805元,违法所得共计为103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三、罚款37500元。罚没款合计38535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2月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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