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太科技: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6日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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