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统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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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律师于 2023年 8月 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9月 1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 9月 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函〔2023〕120146号《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贵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83,635.68万元、834,224.87万元、945,216.46万元和 198,613.9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509.77万元、-19,246.35万元、8,774.47万元和-10,457.92万元,业绩波动较大;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2%、2.59%、6.26%和0.38%,最近一期下滑明显;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为自然人,与部分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变化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69项,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54项,消防及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6项,食品安全或动物防疫相关行政处罚处罚5项,违规用地相关行政处罚4项;根据申报材料,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37,048.93万元、64,859.91万元、103,998.74万元和100,043.69万元,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74.41万元、12,367.43万元、1,832.39万元和4,505.9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波动较大;最近一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金额2,754.31万元,其中包含对国华新能源投资金额为763.38万元,发行人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一期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说明发行人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期后销售、近期市场销售价格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合理;(4)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6)对国华新能源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原因,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针对问题(4),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数量、背景情况、处罚情况、罚款缴纳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2、获取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完整、准确;
3、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合规证明,确认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获取有权部门针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文件,确认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问题(5),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访谈诉讼律师,并获取应诉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了解公益诉讼的相关背景情况以及诉讼最新进展情况,了解潜在赔偿后果;
2、获取发行人针对诉讼所涉违规事项已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文件; 3、获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地表水检测报告,查看涉诉地块的生态修复情况,分析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结合诉讼内容和政府出具的专项证明,逐条核实诉讼所涉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最近 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 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其中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 2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73项,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56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 2项,其他行政处罚 15项。
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如下:
1、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环保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56项,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被 处 罚 人 | 处 罚 机 关 | 处罚 时间 | 文件文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 结果 | 主要处罚依据及处罚裁量幅度 | 是否重大 违法违规 | 违法行为分析及证明 |
1 | 仙 居 农 业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3年 3 月 17日 | 台环仙罚字 [2023]11号 | 不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 设施,且将 超标废水直 接外运排放 | 罚款 36.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该六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 该六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六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情形,均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
2 |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7 月 1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24号 | 养殖场废水 外排池中废 水超标排放 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24.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
3 | |||||||||
台 州 市 生 态 | 2022年 11月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38号 | 涉嫌以逃避 监管方式排 放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38.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 否 | |||
环 境 局 |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六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 36.8万 元、24.8万元、38.4万元、28.8万 元、24万元和 30.6万元,均小于 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 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六项违法行 为出具《证明》确认,该六项违法 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
4 |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11月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40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处罚 款 28.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
5 |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7 月 1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25号 | 洗消废水未 经处理,通 过管道直排 外环境 | 处罚 款 2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
6 |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6 月 1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21号 | 在未依法取 得排污许可 证的情况 下,通过委 托外运处理 的方式间接 向水体排放 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30.6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
7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11月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39号 | 不正常运行 废气处理设 施 | 处罚 款 33.6 万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之规定:“……,处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 [2022]3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该项行政处罚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 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33.6万元,小于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 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8 | 仙 居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2023年2 月1日 | 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2] 第100007 号 | 未取得污水 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向 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 | 处罚 款30 万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2]第100007号)未将该行 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 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 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31万元,小于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3、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 《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在收到 该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 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
9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11月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37号 | 通过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 放大气污染 物 | 处罚 款 28.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 字[2022]3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项 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8.8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 | |
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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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 居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2022年 12月 28 日 | 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2] 第 100008 号 | 未及时收 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 置养殖过程 中产生的畜 禽粪污等固 体废物 | 处罚 款 5 万元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 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 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 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否 | 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 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5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 ||
3、2023年 8月 2日,仙居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极采取 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 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 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 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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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 居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2022年7 月29日 | 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2] 第000082 号 | 从事畜禽规 模养殖未及 时收集、贮 存、利用或 者处置养殖 过程中产生 的畜禽粪污 等固体废物 | 处罚 款 4.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 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 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 罚决字[2022]第000082号)未将该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 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 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行政 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 ||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 者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4.5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8月 2日,仙居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 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12 | 仙 居 种 猪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3 月 18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16号 | 在未依法取 得排污许可 证的情况 下,通过委 托外运处理 的方式间接 向水体排放 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29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 字[2022]1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9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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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3 月 18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15号 | 未按环评要 求实施废水 零排放,且 该技改项目 未重新报批 | 处罚 款 16.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违法情 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 字[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项目固定 投资总额 1,000万元,该处罚的罚 款倍数 1.65%在裁量幅度的中位数 以下,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 ||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16.5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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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 居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2022年 9 月 14日 | 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2] 第 000084 号 | 未及时收 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 置养殖过程 中产生的畜 禽粪污等固 体废物 | 处罚 款 5 万元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 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 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 1000元 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否 | 1、该三项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 的“情节严重”情形,但系因未及 时完成整改导致,未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 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三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小于 50万元, 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 准; 3、2023年 8月 2日,仙居县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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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 月 12日 | 台仙综执罚 决字[2021] 第 01-0028 号 | 当事人向林 园排放污水 的行为已造 成环境污染 | 处罚 款 5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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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 月 15日 | 台仙综执 [2021]罚决 字第 01-0015号 | 未按照规定 处理畜禽养 殖废弃物的 行为已造成 环境污染 | 处罚 款 4.8 万元 | ||||||
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 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 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 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 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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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3 月 1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11号 | 未制定水污 染事故应急 方案,未采 取有效的应 急措施,导 致废水处理 设施内的污 水溢出 | 处罚 款 3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 故的应急方案的。” | 否 | 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处罚 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3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 ||
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 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 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 为。 | |||||||||
18 | 衢 州 牧 业 | 衢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11月2日 | 衢环衢江罚 [2022]17号 | 违法排放废 水 | 罚款 46万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 罚[2022]1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46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8日,衢州市生态 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 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 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 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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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衢 江 分 局 | 2022年 9 月 14日 | 衢环衢江罚 [2022]15号 | 污染物排放 口位置和数 量、污染物 排放方式和 排放去向与 排污许可证 规定不相 符。 | 处罚 款 6.86 万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 罚[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罚款金额在 50万元及 以上可认定为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该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6.86万元, 未达此标准; 3、2023年 6月 8日,衢州市生态 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 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 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 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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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 2022年 6 | 衢环衢江罚 | 技改环保设 | 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 否 | 1、该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 | ||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衢 江 分 局 | 月 1日 | [2022]第 5 号 | 施未办理环 保“三同 时”验收手 续。 | 款 39 万元 | 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 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 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为 39万元,均 小于 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8日,衢州市生态 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 认该二项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 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 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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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衢 江 分 局 | 2022年 6 月 1日 | 衢环衢江罚 [2022]第 7 号 | 技改环保设 施未办理环 保“三同 时”验收手 续。 | 处罚 款 39 万元 | |||||
否 | |||||||||
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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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衢 江 分 局 | 2022年 6 月 1日 | 衢环衢江罚 [2022]第 9 号 | 涉嫌畜禽养 殖废弃物超 标排放 | 处罚 款 1.38 万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 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 罚[2022]第 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1.38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8日,衢州市生态 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 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 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 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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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 州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 2022年 5 月 7日 | 衢衢综执罚 决字[2022] 第 03-0004 号 | 未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 畜禽养殖废 弃物渗出、 泄漏。 | 处罚 款 2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五条:“…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 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衢综执 罚决字[2022]第 03-0004号)未将该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 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 ||
局 | 令停业、关闭。该行政处罚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 重违法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2日,衢州市衢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 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
24 | 天 台 牧 业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8 月 12日 | 台环天罚 [2022]10号 | 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 使用污染物 自动监测设 备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拒 不改正 | 责令 停产 整治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天罚 [2022]1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 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公司遭 到处罚的养猪场已完成整改,正常 投入运营; |
3、2023年 6月 8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天台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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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1年 12月 30 日 | 台环罚决字 [2021]8-46 号 | 未按规定安 装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 设备 | 罚款 2万 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 字[2021]8-4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 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处罚 的罚款区间处于相应处罚区间的最 低档位;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8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天台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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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2022年 8 | 台环天罚 | 通过逃避监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否 | 1、该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 | ||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月 12日 | [2022]11号 | 管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 37万 元 |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 该三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三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均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三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 37万元、 30万元和 27.8万元,均小于 50万 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8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天台分局针对该三项违法行 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 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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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8 月 12日 | 台环天罚 [2022]12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罚款 30万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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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1年 12月 30 日 | 台环罚决字 [2021]8-45 号 | 废水排放口 所采水样水 质超标。 | 罚款 27.8 万元 | |||||
否 | |||||||||
为”。 | |||||||||
29 | 仙 居 广 信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3年 5 月 8日 | 台环仙罚字 [2023]13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罚款 18.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该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 该二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二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18.4万元 和 28万元,均小于 50万元,均未 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 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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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3 月 1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12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处罚 款 28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
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二项违法行 为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 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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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7 月 19日 | 台环仙罚字 [2022]23号 | 环保设施未 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 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 | 处罚 款 36.8 万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 字[2022]2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罚款金额在 50万元以 上可认定为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该 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36.8万元,未 达此标准; 4、2023年 6月 9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公司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
32 | 台 州 商 业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3年 2 月 6日 | 台环路罚 [2023]第 7 号 | 从事畜禽屠 宰加工,车 辆冲洗区的 废水收集不 到位,存在 跑冒滴漏现 象 | 处罚 款 28.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该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 该二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二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 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 28.4万 元、10万元,均小于 50万元,均 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 准; 4、2023年 8月 1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 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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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0年 5 月 12日 | 台路环罚字 [2020]7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处罚 款 10 万元 | |||||
否 | |||||||||
34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19年 11月 13 日(罚款 缴纳时 间为 2020年 5 月) | 台路环罚字 [2019]57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罚款 10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 字[2019]5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从处罚结果裁量幅度来看, 本次违规处罚金额 10万元,落在对 应处罚范围的最低档;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0万元,均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 |
35 | 丽 水 食 品 | 丽 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5日 | 丽环(莲)罚 [2022]15号 | 污水处理设 施配套的生 物除臭设施 未运行 | 处罚 款 10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 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 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 罚[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 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 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 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 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 物。”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公司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 于对应处罚区间的最低档;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0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5日,丽水市生态 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 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36 | 正 康 猪 业 | 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12月7日 | 金环(义) 罚[2022]89 号 | 标排口废水 超过排放标 准 | 处罚 款 5 万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 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 罚[2022]8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5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6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 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 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7 | 浦 江 牧 业 | 白 马 镇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队 | 2022年 8 月 31日 | 白政罚决字 [2022]第 13 号 | 造成畜禽养 殖废水渗 出、泄露, 且未采取任 何有效措 施,致使畜 禽养殖废水 流入附近村 庄沟渠 | 罚款 1.367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 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政罚决 字[2022]第 1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 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 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的规定,该处罚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的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37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6日,浦江县白马 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该 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8 | 华 昇 牧 业 | 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13日 | 金环(义)罚 [2022]80号 | 未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三 同时”制 度,环境保 护设施未经 验收,投入 生产使用 | 处罚 款 40 万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 罚[2022]8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40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6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 |
39 | 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13日 | 金环(义)罚 [2022]79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案 | 处罚 款 26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 罚[2022]7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6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6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 |
40 | 台 州 华 统 |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1年 4 月 7日 | 台环椒罚字 〔2021]26- 1号 | 涉嫌存在项 目未批先投 产 | 处罚 款 46 万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 字〔2021]26-1号)未将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46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5月 18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关于对台州 市椒江区金融工作中心的复函》, 确认“台州市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从 |
2020年 1月 1日至今在椒江区范围 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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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0年 8 月 6日 | 台集环罚字 〔2020]12 号 | 废水标排口 所排放废水 中总磷指标 超出相关限 值要求 | 处罚 款 12.21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集环罚 字〔2020]12号)未将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2.21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4、2023年 5月 18日,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关于对台州 | ||
市椒江区金融工作中心的复函》, 确认“台州市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从 2020年 1月 1日至今在椒江区范围 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42 | 兰 溪 牧 业 | 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8 月 17日 | 金兰环罚字 [2022]35号 | 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排放水污染 物 | 处罚 款 31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兰环罚 字[2022]3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31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
4、2023年 6月 7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兰溪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 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行为 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 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 社会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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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8 月 17日 | 金兰环罚字 [2022]36号 | 超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 准排放大气 污染物 | 处罚 款 23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 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兰环罚 字[2022]36号)未将项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 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3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 ||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7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兰溪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 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认为该 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恶劣社会影响”。 | |||||||||
44 | 丽 水 农 牧 | 丽 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5日 | 丽环(莲)罚 [2022]14号 | 畜禽养殖废 弃物超标、 超总量或未 经无害化处 理直接向环 境排放畜禽 养殖废弃物 | 处罚 2.274 万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 罚[2022]14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274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3、2023年 8月 1日,丽水市生态 环境局莲都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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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 水 市 生 态 环 境 | 2022年 4 月 20日 | 丽环(莲)罚 [2022]7号 | 采用逃避监 管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1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 罚[2022]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 ||
局 | 停业、关闭” |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5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8月 1日,丽水市生态 环境局莲都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
46 | 九 江 浔 成 | 九 江 市 生 态 环 境 | 2023年8 月21日 | 九环罚 [2023]18号 | 雨污分流不 彻底、污水 排口数据超 标 | 处罚 款10 万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九环罚 [2023]18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
局 | 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 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 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4、2023年 8月 31日,九江市生态 环境局出具《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 说明》确认:“该公司能积极采取 有效措施,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 改,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 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义 | |||||||
务。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 大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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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 月24日 | 九濂环罚 [2023]4号 | 擅自倾倒工 业固体废物 | 责令 整 改, 罚款 人民 币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 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 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 元计算”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 [2023]4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 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 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 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2023年 8月 31日,九江市生态 环境局出具《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 说明》确认:“该公司能积极采取 有效措施,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 改,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 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义 务。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 大污染”。 | |||
48 | 杭 州 同 壮 | 杭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28日 | 杭环建罚 [2022]第 2000029号 | 超标排放大 气污染物 | 处罚 款 12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建罚 [2022]第 2000029号)未将该行政 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2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1日,杭州市生态 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关于 <关于 征询环保执行情况的函> 的复函》, 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影响 的案件,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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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9 月 28日 | 杭环建罚 [2022]第 200030号 | 未按照规定 开展环境安 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档案 | 处罚 款 1.46 万元 |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建罚 [2022]第 200030号)未将该行政处 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 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1.46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1日,杭州市生态 | ||
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关于 <关于 征询环保执行情况的函> 的复函》, 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影响 的案件,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关于> | |||||||||
50 | 邵 阳 华 统 | 邵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0年 12月7日 | 新环罚 [2020]20号 | 屠宰车间和 寄宰车间未 按环评要求 安装湿式洗 涤器 | 处罚 款 25 万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 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 [2020]2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 法行为; 3、2023年 6月 5日,邵阳市生态 环境局新邵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
51 | 苍 南 华 | 温 州 市 | 2020年 9 月 2日 | 温环苍罚 [2020]23号 | 以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 处罚 款 1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苍罚 [2020]2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
统 | 生 态 环 境 局 |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14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4月 12日,温州市生态 环境局苍南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 ||||||
52 | 乐 清 牧 | 温 州 生 | 2023年 8 月 1日 | 温环乐罚 [2023]48号 | 臭气超标排 放 | 处罚 款 22 万元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 [2023]48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 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 |
业 | 态 环 境 管 理 局 |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 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 放污染物”,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2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8月 3日,温州市生态 环境局乐清分局出局《关于乐清市 华统牧业有限公司环保合规情况的 专项说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属 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此外 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收到生态 | ||||||
环境主管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 |||||||||
53 | 海 宁 华 统 | 嘉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6 月 13日 | 嘉环(海)罚 字[2022]36 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处罚 款 20 万元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 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海) 罚字[2022]36号)未将该项行政处 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 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 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 放污染物”,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且罚款金额处于 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下限,从裁量 幅度看相对较轻;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罚的罚款金额为 20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
要案标准; 4、2023年 7月 31日,嘉兴市生态 环境局海宁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事后该公司足额缴纳罚款,采取 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 | |||||||||
54 | 临 安 肉 类 | 杭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6 月 6日 | 杭环临罚 [2022]第 2000043号 | 超标排放水 污染物 | 处罚 款 10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 [2022]第 2000043号)未将该行政 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结合该处罚的裁量标准, 罚款 10万元落在了对应处罚范围 的最低档位;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 |
罚的罚款金额为 10万元,小于 50 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要案标准; 4、2023年 6月 6日,杭州市生态 环境局临安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该行政处罚所涉案件不属于大案 要案”。 | |||||||||
55 | 苏 州 华 统 |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2 月 28日 | 苏环行罚字 [2022]06第 036号 | 违反大气污 染防治管理 制度 | 处罚 款 9.4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否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 字[2022]06第 036号)未将该行政 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 的中位数以下,从裁量幅度看相对 较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公司已完成相应整 改,完成罚款缴纳。 |
56 | 兰 溪 牧 业 | 金 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2022年 8 月 8日 | 金兰环罚字 [2022]34号 | 未按照规定 制定水污染 事故的应急 方案 | 处罚 款 2.5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否 | 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处罚 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 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 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2.5万元,小于 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 案要案标准; 3、2023年 6月 7日,金华市生态 环境局兰溪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 及有权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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