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新发展: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如
下:
一、投资成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币,参与投资成立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宸基金”),出资占比37.594%。启宸基金主要用于对功率半导体等电子信息相关产业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
二、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为汽车”)及其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壹为汽车3,500.00万元出资金额。增资完成后,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壹为汽车的股权比例为10.00%。
三、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十五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
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现金6,003.17万元
转让给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收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2,600万元债务及相应
利息,在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时一并由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偿还。
四、出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
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司子公司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将合计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6月29日,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资质需要,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受让方由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由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23年9月7日,倍特期货有限
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登记。
除上述交易外,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上市公司投资成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出
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的交易中,相关资产与本次交易的华鲲
振宇70%股权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交易资产也不属于与
华鲲振宇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华鲲振宇70%股权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
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如
下:
一、投资成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币,参与投资成立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宸基金”),出资占比37.594%。启宸基金主要用于对功率半导体等电子信息相关产业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
二、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为汽车”)及其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壹为汽车3,500.00万元出资金额。增资完成后,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壹为汽车的股权比例为10.00%。
三、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十五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
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现金6,003.17万元
转让给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收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2,600万元债务及相应
利息,在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时一并由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偿还。
四、出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
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司子公司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将合计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6月29日,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资质需要,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受让方由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由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23年9月7日,倍特期货有限
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登记。
除上述交易外,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上市公司投资成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出
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55%股权的交易中,相关资产与本次交易的华鲲
振宇70%股权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交易资产也不属于与
华鲲振宇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华鲲振宇70%股权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
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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