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监管人士透露,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具有产品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特点。从事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行业内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机构符合条件,但最终要看实际经营情况。
《通知》指出从今年11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这也是由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的变化之一。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交费方式更灵活,而且不会对账户权益产生明显损失,可以照顾到收入有波动或者对未来收入预期有变化的人群。
严格划定经营门槛 约三分之一的机构满足经营条件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具体来看,《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设定了四大门槛: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财联社记者从监管人士处获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养老功能相对突出,具有产品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安全稳健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选择。从事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比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相关风险的管理。
多少家机构符合经营资质?据监管人士介绍,数量在行业三分之一的水平左右,能达到门槛要求。但是否能经营相关业务,具体要看实际情况。
审批制更改为备案 账户式管理交费方式灵活
《通知》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试点期间采取了审批的方式。《通知》要求产品从11月份转为备案管理,和普通保险产品的产品条款和费率管理的方式一样,这是一个变化”,监管人士表示。此外,据透露,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功能强还体现在交费方式上。
《通知》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定期、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养老金领取安排可衔接养老、护理等服务,但应当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除了传统的期交、趸交,还有灵活交费的方式。如果收入有波动,或者对未来收入预期变化,可以选择灵活交费,而且不会对账户权益产生明显损失,因为它实行的是账户式管理。最终要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据监管人士透露。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也提出要求。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
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销售渠道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互联网渠道方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及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要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要求。此外,保险公司如果是通过线上或者平台的方式宣传销售,如在销售区域内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与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