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久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金等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红(签字):
朱玉华(签字):
王 兵(签字):
2023年11月4日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资金等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红(签字):
朱玉华(签字):
王 兵(签字):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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