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交易所均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方面的自律监管指南。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中,该指南对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相关操作以及信息披露等进一步明确。比如,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合并持有的股份超过5%,其减持股份应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因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股份低于5%,买卖股票适用于短线交易等。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对5%以上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转融通事项进一步明确,提高了该类股东转融通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相关业务。
对5%以上大股东转融通操作进行明确
此前,隆基绿能公告,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HLR)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引发市场关注。而在这份公告披露前夕,有市场消息称,HHLR通过转融通等操作减持隆基绿能股份,将持股比例从5.85%降至4.98%,已不再是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
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南,最大的看点在于对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进行转融通相关的操作进行了明确。
具体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比之前版本,沪深交易所此次主要是对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适用的证券交易规则进行了明确。比如,当合计计算股份超过5%,其减持公司股份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时,也适用于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提高5%以上股东转融通信息透明度
在此次业务指南修订中,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指的是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详情。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此前版本中,仅要求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此次新增了5%以上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的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变化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如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股东以公司证券为标的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该等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的合计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合计比例。
已适度规范限制战投获配股份出借
对于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通过转融通进行出借,沪深交易所已经进行了适度规范限制。
今年10月14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就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进行优化。
具体为,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求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对于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则要求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设定前五日出借数量比例: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通知》针对不同战略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规范,此举在业内人士看来,一方面战投出借是新股上市初期最重要出借券源,因此客观需要保留战投出借的基本制度安排。除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外,其他战投主体以外部投资者为主。高管及核心员工配售股份出借虽然不属于减持,但其深度参与公司治理与运行,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通知》对该类战投主体出借获配股票予以禁止,而对其他战投就新股上市初期出借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