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3:公司章程

资本角色
原标题:宋都3:公司章程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6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3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信息披露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三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155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6年按《公司法》和其它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300007209602064E。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4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200,000股(其中内部职工股3, 980,000股占用额度上市),于1997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3年7月25日,公司股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退市,并于2023年9月1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NDY LAND INVEST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506室
邮政编码:3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0,122,326.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即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即公司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即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经济,服务社会,为国家多创税收,为企业多创利润,以回报股东。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产业投资(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为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电子、通讯、半导体材料技术研发,钢材、矿石、焦炭、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额如下:

股东名册 认购股份数量 (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铁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00,000 以全部经营性资产和 土地使用权出资 1993年3月30日
辽宁信托投资公司 9,000,000 以债权转股权形式 1993年3月30日
铁岭信托投资公司 1,000,000 以债权转股权形式 1993年3月30日
第十八条 公司现有股本1,340,122,326.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 提供网络或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并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自然日15:00至召开日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九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一百零三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不低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
(八)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十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议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规定内容有冲突的以章程内容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情况具有决策权:
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部出席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关联交易权限: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和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超出前述董事长授权事项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各类交易及融资事项;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完整的提案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中,总裁即总经理,执行总裁即执行总经理,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两者的含义、范围完全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现场或通讯等开会方式召开,集体讨论后举手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1、向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提出书面议案;
2、向监事会会议对所提议案进行说明;
3、表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的网站。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方式送出;
(六)以电话方式送出;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话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法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章程细则,同时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章程细则、附件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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