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黎雨辰 北京报道
11月24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注册登记规则》)。
两份新规则的修订完善,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记者注意到,《管理规则》中特别强调了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行为”,而《注册规则》则对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例如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REITs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
细化自律管理
《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于2022年发布,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
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本次规则修订旨在引导行业机构与广大基金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职业观,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在原有《管理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压实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管理规则》中增加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的执业行为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在《管理规则》中结合《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将行业自律公约上升为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从业人员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
三是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对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引导、威慑作用,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从业准入趋严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于2012年发布,明确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为规范基金经理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
本次修订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本次规则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一是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了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二是细化了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
三是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登记规则》首次明确提出了几种不得给予注册基金经理的情景:
1、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依据上述自律规则稳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执业行为记录,持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