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金罚决字〔2023〕5号),王萍(时任台州市中泰保险代理个人代理人)(简称:台州市中泰保险代理公司),其对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对王萍(时任台州市中泰保险代理个人代理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