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飘飘:香飘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3-056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述制度中《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修订后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3-056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事项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 |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 |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 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
第四十九条 | 新增第四十九条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提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 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 人,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 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 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 | 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 人,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 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 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 |
会召开 5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 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 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 大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 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 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 |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 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 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 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 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 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 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 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 别计算。 |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 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 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 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 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数,则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 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 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 (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 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 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 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 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 别计算。 | |
第九十六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 |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 |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一百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 |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 五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 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 九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 策机制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和方式:公 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 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 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 策机制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和方式: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 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 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 |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 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 |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 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 |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 |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表决通 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 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 |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以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 票权。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 制 1、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 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董事可以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 票权。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 制 1、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 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
第一百七十 三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六十九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 五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六十九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 七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六十 九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 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 一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 三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述制度中《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修订后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杭州车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