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远安01 (152724): 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资本角色
原标题:21远安01 : 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21远安01 (152724): 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724 债券简称:21远安01
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2日
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月22日开始支付
自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第一期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1远安01
3、债券代码:152724
4、发行人: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在债券发行完毕后
第3年即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1月21日,逐年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
随本金一起支付。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1月
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
月2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5.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5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远安县栖凤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23号附1号
联系人:张华宇
联系电话:0717-3758998
2、受托管理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010-670177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楼
联系电话:021-68606405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杭州车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