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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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安达: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国安达(30090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洪伟艺先生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双方于 2022年 10月 25日签订了《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496号 1702单元,租赁面积为 337.99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3年 05 月 01 日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止,租金为 13,519.60元/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因业务发展调整,公司于 2023年 8月 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洪伟艺先生签订了《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租赁洪伟艺先生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496号 1702单元的房屋,并约定:公司因原租赁合同发生的装修费等费用 1,105,524.54元(费用包含装修费用 1,070,673.13元和固定资产采购价款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 20,000元由洪伟艺先生承担,并于 2023年 12月 31日前返还给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支付给装修公司厦门市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彩公司”)的装修费用 1,070,673.13元,在元彩公司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后,应将上述装修费用原路退回给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与洪伟艺先生、元彩公司签署了关于《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各方同意装修费用 1,070,673.13元由元彩公司原路退回给公司。

2、洪伟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 <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联董事洪伟艺、许燕青、洪清泉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简介
洪伟艺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关联方关系
洪伟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洪伟艺先生为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洪伟艺
丙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和丙方签订了《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丙方提前终止租赁甲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6号1702单元的房屋,并约定:丙方因原租赁合同发生的装修费等费用1,105,524.54元(费用包含装修费用1,070,673.13元和固定资产采购价款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由甲方承担,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给丙方,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丙方原支付给乙方的装修费用 1,070,673.13元,在乙方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后,应将上述装修费用原路退回给丙方,鉴于上述情况,甲、乙、丙三方同意装修费用 1,070,673.13元由乙方于 2023年 12月 31日前原路退回给丙方,甲方不再承担《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中关于支付装修费用的义务,固定资产采购价款 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 20,000元由甲方于 2023年 12月 31日前返还给丙方。为了丙方能够快速收回装修费用,甲方已将上述装修费用支付给乙方。

2、本补充协议作为《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的补充和修改,与《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不相抵触的内容继续遵照《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执行。

3、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做出的调整,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意见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 <补充协议> 的议案》,同意由元彩公司将装修费用1,070,673.13元原路退回给公司,洪伟艺先生不再承担《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中关于支付装修费用的义务,固定资产采购价款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由洪伟艺先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给公司。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事宜,事前各方已进行友好协商,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关于签署关联交易 <补充协议> 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国安达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 <补充协议>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牛南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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