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易成新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 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层 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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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第二节 正文 ..................................................................................................................................... 7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问题答复 ............................................................................................... 7
问题 1 ........................................................................................................................................ 7
问题 2 ...................................................................................................................................... 15
问题 3 ...................................................................................................................................... 22
问题 4 ...................................................................................................................................... 28
其他问题 ................................................................................................................................. 36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 4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4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4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4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2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4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2
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52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2
二十一、发行人申报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 53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53
第三节 签署页 ............................................................................................................................... 54
释 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与原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列明的含义相同:
易成新能/公司/发行 人 | 指 |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 指 | 易成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行为 |
河南省国资委/实际 控制人 | 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 股东 | 指 |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平煤神 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开封炭素 | 指 | 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青海天蓝 | 指 |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中原金太阳 | 指 | 河南中原金太阳技术有限公司 |
天源新能源 | 指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
平煤隆基 | 指 | 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隆基光伏 | 指 | 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中平瀚博 | 指 | 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易成瀚博 | 指 | 河南易成瀚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首成科技 | 指 | 河南首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
福兴科技 | 指 | 河南福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易成阳光 | 指 | 河南易成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鞍山中特 | 指 | 鞍山中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金太阳研究院 | 指 | 河南中原金太阳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四川华盛达 | 指 | 四川华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东部投资 | 指 | 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 |
开炭研究院 | 指 | 河南开炭新材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四川开炭 | 指 | 四川省开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晟融 | 指 | 河南晟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华沐通途 | 指 | 河南华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博灿 | 指 | 河南博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天通电力 | 指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问询函》 | 指 |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 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 工作报告》 |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 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编报规则 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适用意见第 18 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 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号 |
《适用意见第 17 号》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号 ——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
本所律师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
国泰君安证券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保荐人 |
守正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河南守正创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本次发行 的审计机构 |
基准日 | 指 | 2023年 6月 30日 |
报告期 | 指 | 2020年 1月 1日至基准日期间 |
补充核查期间 | 指 | 2023年 4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 |
近三年 | 指 | 报告期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津意字[2023]第 308号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依据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年 7月 5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 2023年3月 31日,现发行人已对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披露,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3年 4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期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同时,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年 8月4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问询函》。本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问询函》所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补充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发行人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列明的含义相同。
第二节 正文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问题答复
问题 1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发行方式为竞价发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的10%,锁定期为18个月。发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调整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业绩承诺方案,原2021、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2022、2023年度履行,业绩承诺方为控股股东;2022年,开封炭素业绩完成率为101.99%;开封时代应于2021年纳入开封炭素合并范围而未纳入,公司因此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是否就认购情况履行国资审批;(2)控股股东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结合开封炭素经营业绩、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业绩补偿风险,是否涉及股份补偿,如是,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是否可能触及短线交易及相关安排。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是否就认购情况履行国资审批。
(一)本次持股比例测算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测算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176,149,426股,本次发行股数上限为652,844,827股,发行完成前后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序 号 | 名称 | 发行前持股情况 | 发行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平煤神马 | 1,055,561,210 | 48.51% | 1,120,845,693 | 39.62% |
2 | 河南省国资委 | 713,286,045 | 32.78% | 755,818,951 | 26.72% |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河南省国资委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系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认购履行的国资审批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根据《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第 8项,“省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经本所律师查询河南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名单,中国平煤神马属于省管企业,因此,中国平煤神马有权审批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事宜。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出具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易成新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批复》、关于认购事宜的说明文件,中国平煤神马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 10%系为保证持有易成新能股份数量在合理持股比例以上,确保国有产权不被稀释的举措,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
因此,中国平煤神马认购本次发行股票10%事宜已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易成新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查验易成新能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3)查阅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对发行前后中国平煤神马及河南省国资委持股比例进行测算,查阅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
(5)查阅中国平煤神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平煤神马的工商信息及股权结构;
(6)查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易成新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批复》《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明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持三家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平煤神马出具的说明文件; (7)登 录 河 南 省 国 资 委 网 站 查 询 省 管 企 业 名 单
(https://gzw.henan.gov.cn/hngz/sgqy/)。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批准,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回复】
(一)控股股东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平煤神马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为易成新能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10%。易成新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因此,中国平煤神马拟认购股票款项上限约为25,000.00万元。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中国平煤神马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资产总额 | 234,531,397,887.41 | 229,155,570,692.21 |
资产净额 | 70,431,134,657.35 | 68,792,014,104.03 |
营业总收入 | 80,578,352,434.54 | 153,817,571,815.94 |
净利润 | 2,707,633,340.42 | 6,118,601,290.97 |
货币资金 | 34,027,023,254.86 | 31,689,059,559.00 |
中国平煤神马有能力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根据中国平煤神马出具的书面文件,中国平煤神马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根据中国平煤神马、易成新能及持有易成新能 5%以上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文件,不存在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查阅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3)测算中国平煤神马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金额;
(4)查阅中国平煤神马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上半年的财务报表;
(5)查阅中国平煤神马、易成新能及持有易成新能5%以上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文件。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中国平煤神马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结合开封炭素经营业绩、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业绩补偿风险,是否涉及股份补偿,如是,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是否可能触及短线交易及相关安排。
【回复】
(一)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业绩补偿风险,是否涉及股份补偿
1. 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承诺事项情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2022年11月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二》,若开封炭素2019年和2022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原业绩承诺中2019年和2021年承诺净利润之和,即2022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3,124.58万元,则2021年度将不作为业绩承诺期,原2021年度、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延期至2022年度、2023年度履行。开封炭素2022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3,124.58万元,因此业绩承诺期确定为2019年、2022年和2023年。
根据河南守正创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守正创新审字(2023)第157号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中,冲减2021年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会减少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其余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承诺无影响。会计差错更正后开封炭素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依然满足业绩承诺延期的条件。此外,会计差错更正减少的净利润将会导致2019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业绩完成率降低,同时未来补偿的金额增加,因此相关会计差错更正更为谨慎,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开封炭素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发行人《关于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开封炭素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于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上述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在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若开封炭素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补偿方式
在开封炭素2019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公司确认并通知业绩承诺方当年是否需要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30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若需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以前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或业绩承诺方违反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或由于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无法进行回购且/或转让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2)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前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对价总金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3)补偿顺序
1)股份补偿
以因前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作为补偿,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除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公司其他股东。
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假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中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前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应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假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含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的现金应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返还。
(4)补偿总额
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向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在前次交易中取得的总对价。
因此,若2023年度未能完成业绩要求的,中国平煤神马将进行股份补偿。
(二)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是否可能触及短线交易及相关安排
1. 控股股东向公司卖出股票系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根据易成新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国平煤神马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二》,中国平煤神马作为业绩承诺方做出的补偿方式为“若需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或业绩承诺方违反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或由于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无法进行回购且/或转让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补偿顺序为“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作为补偿,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除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公司其他股东。”
因此,如出现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的,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需按照业绩承诺的方式进行股份补偿,由易成新能以1元总价回购补偿的股份,不涉及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向市场减持。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履行业绩补偿协议的行为符合证券交易市场的预期,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较低。
2.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不构成向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行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前次交易中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所获得的易成新能股票,该部分股票锁定期至2024年10月14日,前述股票尚未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正常流通。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后即进行注销,因此,控股股东并未向二级市场出售股票,未影响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可交易数量,且控股股东未获得实际上的对价,本次回购注销股票不属于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卖出股票行为。
3. 控股股东未通过回购注销股票取得价差收益
如出现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的,由易成新能以1元的总价收购控股股东持有易成新能的部分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高于前述股票的回购价格,因此,控股股东未通过回购注销、认购股票取得价差收益。
4. 控股股东已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
中国平煤神马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3月31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减持所持有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股份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所持有易成新能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不可撤销且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此期间,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易成新能所有,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在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及减持计划的承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进行修订并执行。”
综上所述,如出现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的,中国平煤神马股份补偿及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不会触及短线交易及相关安排。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易成新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查阅中国平煤神马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补充协议二》;
(3)对 2021年的差错更正对业绩补偿的影响进行了测算,2023年度未能完成业绩要求补偿测算;
(4)查阅中国平煤神马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如出现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的,中国平煤神马因履行业绩承诺所实施的股份补偿行为,不涉及向市场减持,对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不会产生影响,因此,中国平煤神马股份补偿及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不会触及短线交易及相关安排。
问题 2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制与生产建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项目一)、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宝丰县10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卫东区5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项目一、二拟合计新增产能6万吨。预计项目一、二、三、四内部收益率分别为17.69%、15.14%、8.44%和8.43%。项目一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项目三、四实施主体拟租用土地作为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租用期限为贰拾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市场需求、产品竞争格局、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拟新增产能及产能释放速度等情况,说明项目一、项目二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2)结合发行人当期装机容量、已规划项目装机容量情况分年度列示项目三、四实施后发行人相关产品的装机容量变化情况,并结合目标市场用电需求、竞争格局及公司优劣势、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项目的装机容量规划合理性及消化措施;(3)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各明细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假设及主要计算过程,测算的合理性,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的资金;与发行人前期可比项目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单位产能投资是否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与现有业务的情况进行纵向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在同行业毛利率下降的趋势下,预测项目一、二毛利率高于最近一年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5)结合项目三、四向控股股东售电定价依据,说明预计未来电价保持不变的合理性,并就电价变动对前述项目效益测算结果的影响做敏感性分析;结合历史运维成本、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中毛利率、运维费用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情况、计提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结合项目一实施主体的其他股东背景、在子公司相关作用,说明其不同比例出资的原因,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行人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拟采取的措施;(8)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8)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7)-(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6)并发表明确意见。
股 | 收购前 | 股 | 收购后 |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 有限公司 | 5,300 | 67.09 |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 5,300 | 67.09 |
刘建伟 | 2,600 | 32.91 | 刘建伟 | 2,600 | 32.91 |
合计 | 7,900 | 100 | 合计 | 7,900 | 100 |
(二)小股东不同比例出资的原因
根据刘建伟出具的《确认函》,“本人系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 32.91%的股权,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同意贵公司再融资所募集资金投入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制与生产建设项目(二期)中,出于本人自有资金及投资计划的考虑,本人不会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青海天蓝外,刘建伟无其他成规模的经营性资产,其自身不具备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的能力。
(三)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行人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拟采取的措施 1. 发行人通过获取利息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发行人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周期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以委托贷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到青海天蓝。在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后,发行人将与青海天蓝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其中借款利率将按照不低于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该次借款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或相近期限、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届时,青海天蓝的少数股东将以其持有的青海天蓝股权或以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本次借款向发行人提供担保或支付担保费。
刘建伟已向发行人出具《同意由发行人单独提供借款的说明》,“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向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天蓝’)投入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出于本人自有资金及投资计划的考虑,本人同意由贵公司单独向青海天蓝提供借款,并同意贵公司按照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该次借款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或相近期限、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相应利息,由青海天蓝按照上述原则向贵公司支付该利息。本人同意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并结合自身自有资金及投资计划的考虑,为上述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支付担保费”。
因此,其他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不会导致青海天蓝以无偿或明显偏低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 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进程
发行人系青海天蓝的控股股东,能够对青海天蓝实施有效控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杨光杰担任青海天蓝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发行人向其推荐了财务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青海天蓝的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能够按照募投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投项目实施进程以及还款安排,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 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项目名称 | 用地取得进度 |
项目一: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 制与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 除利用厂区现有土地,拟新取得 179.445亩用地。2023年 7月,用地指标经海东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青海省审查程序,用地 指标审查通过后,将履行后续土地“招拍挂”工作。 |
项目二:年产 3万吨高性能锂离 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 项目为政府代建厂房,由淅川县人民政府提供满足项目建 设、运营需要的用地及厂房、配套等基础设施。截至本《补 |
项目名称 | 用地取得进度 |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厂房正在处于建设状态,预计于 交付后签订租赁协议。 | |
项目三:宝丰县 100MW分布式 光伏电站项目 | 项目用地已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
项目四:卫东区 50MW分布式 光伏电站项目 | 项目用地已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均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对于土地使用无特殊性要求,且发行人已取得的上述募投项目用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等负面清单。
为解决用地瓶颈问题,国家多部委相继出台政策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光伏发电基地建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提出,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发行人下属公司租赁上述未利用地主要用于光伏方阵的布设,未占压土地且未改变地表形态,双方已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三、四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符合相关土地政策要求。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均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三)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1. 项目一: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制与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根据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出具的《关于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等情况说明》,本募投项目系青海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选址已经确定,项目建设用地已纳入《海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青海天蓝已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涉及用地指标已纳入“海东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将积极推进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后续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障碍。
2023年 7月,海东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审查〈乐都区芦花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2021-2023年)建新预留区建新方案(第五批)〉的函》,用地指标经海东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正与募投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办理用地审批程序,办理进度满足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要求,预计取得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2. 项目二: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根据《淅川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合作协议》,淅川县人民政府提供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要的用地及厂房、配套等基础设施,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付,交付上述基础设施时间延迟的,项目建设周期相应顺延。同时,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上述基础设施由公司先租后购方式使用,前5年免租金,自5年租赁期满日起6个月内,县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办理和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等额进行转让,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回购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政府代建厂房正处于建设状态,于预计交付后签订租赁协议,该部分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障碍。
3. 项目三:宝丰县10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23年 4月,宝丰县旭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平顶山市李庄乡人民政府签署了《平顶山宝丰县100MW分布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拟租用土地作为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租用期限为贰拾年。
4. 项目四:卫东区5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23年 4月,平顶山旭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街道办事处观上村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街道观上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拟租用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租用期限为贰拾年;2023年4月,平顶山旭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平顶山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竹园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平顶山卫东区北环路街道竹园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拟租用土地作为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租用期限为贰拾年。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
(2)查阅青海天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查阅《关于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等情况说明》《关于审查〈乐都区芦花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日(2021-2023年)建新预留区建新方案(第五批)〉的函》;
(4)查阅《淅川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合作协议》;
(5)查阅《平顶山宝丰县100MW分布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
(6)查阅《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街道观上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平顶山卫东区北环路街道竹园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落实募投项目相关土地流程正在积极推进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公司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取得的风险较小,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问题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天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新能源”)自2013年开始从事太阳能电站建设业务,目前装机规模为200MW,目前该公司主要负责现有电站的运维工作。自2020年以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原金太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太阳”)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投资运营及运维管理业务,截至 2022年末累计装机容量 275.4MW。
申报材料称发行人与天源新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主要原因为光伏发电量均可实现上网销售。本次募投项目三、四均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此外,项目三、四实施后,根据售电协议,将新增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的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项目三、四运营模式、预计发电量上网销售比例、分布式光伏电站获取订单方式等情况,说明本次实施募投项目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必要性,并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本次募投项目售电协议主要条款,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及理由。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风险。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项目三、四运营模式、预计发电量上网销售比例、分布式光伏电站获取订单方式等情况,说明本次实施募投项目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一)说明本次实施募投项目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天源新能源是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2013年开始从事太阳能电站建设业务,目前装机规模约200MW。上述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均于2020年前取得,2020年发行人开始从事光伏电站业务后,天源新能源主要负责现有电站的运维工作。
根据天源新能源出具的说明,公司目前仅从事现有电站运营,未来将不再新增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因此,天源新能源不存在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竞争订单或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光伏发电应全额消纳,即中原金太阳、天源新能源光伏所发电量可全部上网实现销售,不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强力推进 3G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项目为王’鲜明导向,顺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大势,打造河南省重要的光伏发电企业,推动集团高质量转型发展。计划到‘十四五’末,集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规模达到 3GW,总投资 120亿元,实现光伏发电 30亿度,占到集团用电总量的35%”。因此,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平煤神马绿电需求下,中原金太阳、天源新能源及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之间不存在竞争的情形。
因此,本次实施募投项目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现持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新能源”)100%的股权。本公司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规避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本公司承诺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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